本文目录一览: 1、苏州必去十大景点 2、苏州是中国首批2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
苏州旅游的十大必去景点有:静思园、木渎古镇、甪直古镇、寒山寺、网师园、狮子林、留园、同里古镇、周庄古镇、拙政园。
1、静思园:
静思园位于江苏苏州吴江区近郊,是有独特艺术风格的江南地区古典园林风格建筑。始建于1993年,占地一百多亩。园中建筑小巧别致,有鹤亭桥、小垂虹、静远堂、天香书屋、庞山草堂、苏门砖雕和盆景园。
2、木渎古镇:
木渎古镇,别名渎川,胥江,雅称香溪,位于江苏省东南部,苏州古城西部,地处太湖流域,是江南著名的风景名胜区,素有“吴中第一镇”、“秀绝冠江南”之誉。
3、甪直古镇:
甪直古镇隶属苏州市吴中区,位于苏州市东部,西距苏州城区18公里,东距上海58公里。甪直古镇是具有2500年历史的江南水乡古镇,水多,桥多,巷多,古宅多,名人多。主要的景点有保圣寺、叶圣陶纪念馆、江南文化园等。
4、寒山寺:
寒山寺位于苏州市姑苏区,始建于南朝萧梁代天监年间,初名“妙利普明塔院”。寒山寺占地面积约1.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三千四百余平方米。
5、网师园:
网师园始建于南宋时期,旧为宋代藏书家、官至侍郎的扬州文人史正志的“万卷堂”故址,花园名为“渔隐”,后废。至清乾隆年间,退休的光禄寺少卿宋宗元购之并重建,定园名为“网师园”。
6、狮子林:
狮子林始建于元代至正二年,是中国古典私家园林建筑的代表之一。属于苏州四大名园之一。狮子林同时又是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7、留园:
留园,是苏州古典园林,位于苏州阊门外留园路338号,始建于明代。清代时称“寒碧山庄”,俗称“刘园”,后改为“留园”。以园内建筑布置精巧、奇石众多而知名,与苏州拙政园、北京颐和园、承德避暑山庄并称中国四大名园。
8、同里古镇:
同里古镇属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宋代建镇。镇区内始建于明清两代的花园、寺观、宅第和名人故居众多,“川”字形的15条小河把古镇区分隔成七个小岛,而49座古桥又将其连成一体,以“小桥、流水、人家”著称。
9、周庄古镇:
周庄古镇四面环水,因河成镇,依水成街,以街为市。主要景点有富安桥、双桥、沈厅等。井字型河道上完好保存着14座建于元、明、清各代的古石桥。800多户原住民枕河而居,60%以上的民居依旧保存着明清时期的建筑风貌。
10、拙政园:
拙政园,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始建于明正德初年,是江南古典园林的代表作品。四百多年来,拙政园几度分合,或为“私人”宅园,或做“金屋”藏娇,或是“王府”治所,留下了许多诱人探寻的遗迹和典故。
相关内容解释:
苏州,古称吴,简称为苏,又称姑苏、平江等,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长江三角洲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位于江苏省东南部,长江三角洲中部,是江苏长江经济带重要组成部分。东临上海,南接嘉兴,西抱太湖,北依长江。
苏州属亚热带季风海洋性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种植水稻、小麦、油菜,出产棉花、蚕桑、林果,特产有碧螺春茶叶、长江刀鱼、太湖银鱼、阳澄湖大闸蟹等。
苏州是中国首批2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有近2500年历史,是吴文化的发祥地。苏州人多属江浙民系,使用吴语。苏州园林是中国私家园林的代表,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中国大运河苏州段入选世界遗产名录。
苏州是中国首批2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有“人间天堂”的美誉。苏州地处江苏省东南部、长江三角洲中部,东临上海、南接嘉兴、西抱太湖、北依长江。
苏州园林是中国私家园林的代表,拙政园、留园、网师园、环秀山庄、沧浪亭、狮子林、艺圃、耦园、退思园等9个古典园林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苏州属亚热带季风海洋性气候,2020年平均气温17.9℃,降水量1569.6毫米。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土地肥沃,物产丰富,自然条件优越。苏州属于亚热带季风海洋性气候,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年均降水量1100毫米,年均温15.7℃,1月均温2.5℃。7月均温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是历史城区,历史城区的具体范围为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一城(护城河以内的古城)、二线(山塘线、上塘线)、三片(虎丘片、西园留园片、寒山寺片)。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整体格局与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河道水系、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苏州园林、古建筑、古城墙、传统民居、古树名木、吴文化地名、工业遗产、传统产业,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文物、苏州园林、古建筑、古城墙、古树名木、吴文化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建设既能延续传统文化,又能满足现代城市功能需求、适应现代生活需要的历史文化名城。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历史城区的保护工作由姑苏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开展。
历史城区以外其他区域的保护工作,由所在区域的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开展。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保护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研究保护、管理和利用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审查相关保护规划;
(三)督促保护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四)审查保护名录和调整方案;
(五)研究、论证重大建设项目,审查保护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指导、协调保护工作中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七)指导、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开展保护工作;
(八)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议事协调机构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姑苏区等相关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组成,其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六条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姑苏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组织拟订保护名录和调整方案;
(二)宣传、贯彻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法规;
(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调查、研究和信息的收集、整理;
(四)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的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
(五)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议事协调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保护规划的编制,以及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古建筑、古城墙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的监督管理。
园林和绿化、水利(水务)、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合理界定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相关保护职责,推进管理重心、管理力量下移。
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保护职责落实到所属部门、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保护规划、保护名录、建设管理等重大议题的咨询论证和绩效评估,并提供保护管理对策建议。
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重大事项听证制度。对属于保护规划、确定历史地段和传统民居保护名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邀请专家和公众参与听证。听证结果应当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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