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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坚的简单介绍

刘丽坚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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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提至5000元少缴多少钱谁最受益?

9月1日消息, 个税法第7次修订尘埃落定。此次修订亮点颇多:新的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低档税率适用范围扩大,把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支出设为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至5000元。

在新个税法下,还有多少人缴纳个税?谁最受益?每月能少缴多少钱?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抵扣?单身者要多缴税吗?一起来看权威解读。

亮点一:新的个税起征点提至5000元

此次个税修订的一大变化是,将原先分别计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进行综合征税。

上述4项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俗称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需要说明的是,个税起征点的内涵有了变化,之前3500元的起征点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一项,而新的5000元起征点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4项。

这是个税起征点第四次提高。此前,个税起征点自1980年确定为800元后历经了三次调整,2006年提高到1600元,2008年提高到2000元,2011年提高到3500元。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表示,5000元的标准不是固定不变的,今后还将结合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及城镇居民基本消费支出水平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亮点二:低档税率适用范围扩大

修订前(左)和修订后(右)个税税率表对比。

在税率方面,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亮点三:首次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此次修法,首次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也就是说,以上跟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了。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这样一来,不仅降负更多,而且更加公平。

资料图:北京市东城区联合办税服务大厅。

还有多少人缴纳个税?

程丽华透露,仅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这一项因素来测算,修法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4%降至15%。

根据人社部公布的《2017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640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42462万人。

按照上述数据计算,起征点提高后,个税的纳税人约降至6369.3万人。如果再考虑到其他减税因素,纳税人数会进一步减少。

公开资料显示,在2011年个税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后,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

资料图:山西太原一银行工作人员正在清点货币。

谁最受益?

――中等以下收入群体

个税起征点提高、低档税率级距扩大、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多管齐下,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享受到减税的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

程丽华表示,这次的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也就是一年6万块钱。这个提高了以后,从总体上来讲,税收一年大致要减3200亿。

能少缴多少钱?

――月入2万元以下可减负一半

说了这么多,到底能少缴多少个税呢?程丽华表示,月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可降低50%以上。

让我们来算一算账,以月入1万元(均为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简略测算,假设“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为2000元,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那么:

起征点为3500元的情况下,每月需缴纳345元个税;

起征点为5000元的情况下,每月只需缴纳90元个税。

也就是说,每月可以少缴纳255元个税,降幅超过70%,每月吃饭你可以多加很多鸡腿了。

当然,如果考虑新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月入万元缴纳将更少,甚至可能不用缴个税了。

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抵扣?

――设置一定限额或定额标准

修改后的个税法设立了六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民众非常关心,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到底该如何税前扣除?

程丽华表示,根据税法授权,国务院下一步将对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初步考虑对专项附加扣除设置一定限额或定额标准,既要保障纳税人方便纳税,相关支出得到合理扣除,又要体现政策公平,能够使广大纳税人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减税的红利。

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表示,税务总局还将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操作办法。在具体操作中,初步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申报就能扣除。二是预缴就能享受,个人还可以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月发放工资、代扣个税时,单位就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三是未扣可以退税,预扣预缴环节没有享受到,可以到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的时候申请退税。四是“让信息多跑网路,让纳税人少跑马路”。

资料图:学生们展示刚刚领到的新学期课本。

“单身税”的解读成立吗?

不少网友将“专项附加扣除”解读为“单身税”,理由是单身人士不存在子女教育等支出,将会比已婚人士纳税更多。

事实上,这一解读并不成立。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拿得到的。比如房租和房贷利息,这两项是只能取一项的,要么扣房租,要么扣房贷利息。

“其他的比如继续教育,单身也可以享受继续教育。大病不一定都得扣,但是如果符合条件的话也是可以扣的,这和身份是没有关系的。” 王建凡称。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对于养育子女的家庭,因为负担重,对产生的支出适当给予扣除,是合理和应当的。除此之外,一些其他的专项附加项目并没有区分单身还是已婚已育,像继续教育支出、大病支出、住房贷款、租房租金等项目,是每个纳税人都可能享受到的。

资料图。

新法什么时候实施?

新个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不过,为了让老百姓尽快享受到减税红利,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算纳税。

也就是说,10月1日以后,发放工资的时候,各企业单位财务人员在扣缴个税时一定要记住,别忘了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大家也可查看自己的工资条,看看个税减少了多少钱。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个税三代手续费返还给办税员需要交个税吗?网上查了倒是不交,但是我们的专管员说是要交,我都晕了!

【主持人】:有网友问: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应并入应税所得征税吗?

【刘丽坚副司长】: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是采访刘丽坚副司长,刘丽坚副司长的解答,请你们的专管员查查文件,学习一下。

权威部门如何回应新个税法六大热点问题的?

8月31日消息,新个税法来了!六大热点问题权威部门如此回应。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标志着个税法完成第七次大修。

“起征点”缘何定为每月5000元?新税法能给工薪阶层减多少税?专项附加扣除究竟怎么抵扣?……面对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当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一一作答。

 看点一:每月5000元“起征点”出于三大考虑

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说的“起征点”)备受关注。每月5000元的标准缘何而定?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说,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

一是统筹考虑城镇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每个就业者平均负担的人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后综合确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数据测算,2017年我国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每月3900元,按照近三年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年均增长率推算,2018年人均负担消费支出约为每月42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每月5000元,不仅覆盖了人均消费支出,而且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二是此次修法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外,新增了多项专项附加扣除,扩大了低档税率级距,广大纳税人都能不同程度享受到减税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仅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这一项因素来测算,修法后个税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4%降至15%。

三是新增两项扣除,一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二是允许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类收入在扣除20%的费用后计算纳税,这使得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进一步提高。

不过,程丽华表示,5000元“起征点”不是固定不变的,今后将结合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及城镇居民基本消费支出水平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看点二:10月1日后月入2万元以下将减税50%以上

根据决定,修改后的个税法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今年10月1日起,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税。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所得也适用新的税率表。

“10月1日以后发放工资时,各企业单位财务人员在扣缴个税时一定要记住,别忘了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提醒说。

程丽华说,此次基本费用标准的提高,广大工薪纳税人将不同程度实现减税,其中月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可降低50%以上。总体看,改革后一年税收大致减少3200亿元。

她算了笔账:以某月工薪收入15000元的纳税人为例,按照现行税法计算,扣除“起征点”3500元,之后乘以25%的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1005元,每月需缴个税1870元;按照新税法计算,扣除5000元“起征点”,之后乘以对应的税率10%,减去速算扣除数210元,只需缴税790元,税负减轻58%。如果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以及新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税负还会进一步减轻。

 看点三:稿酬收入打五六折 百元按56元计税

决定缘何增加关于劳务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费用扣除?

程丽华说,在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委员、专家和社会公众都提出建议,对纳税人取得的稿酬等收入允许扣除相关成本费用。修改后的个税法采纳了上述建议,平移了现行税法规定,允许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类收入在扣除20%的费用后计算纳税。也就是说,按原收入额打八折计算纳税。

同时,为鼓励创作,稿酬所得在允许扣除20%费用基础上,进一步给予减按70%计算优惠,两项因素叠加,稿酬收入实际上相当于按5.6折计算纳税。“也就是说,100元的稿酬收入,将按照56元来计算纳税,大幅降低了税负。”程丽华说。

看点四:专项附加扣除初步考虑定额或限额标准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修改后个税法新增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但将按什么标准抵扣?

根据税法授权,国务院下一步将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

程丽华说,初步考虑对专项附加扣除设置一定限额或定额标准,既要保障纳税人方便纳税,相关支出得到合理扣除,又要体现政策公平,使广大纳税人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减税的红利。

“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是一次全新尝试,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程丽华说,为确保这一政策平稳实施,财政部将结合现有征管条件,对有关制度本着简化手续、便于操作的原则来设计。

 看点五:最高税率设计兼顾调节收入分配要求

个税45%的最高边际税率一直是关注焦点之一。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说,对于高收入人群,此次调整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也同样实现了减税。但由于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现象仍比较突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设计,包括最高边际税率设计,还是要兼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要求。

不过,王建凡表示,随着征管和配套条件的不断改善,我国还将进一步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综合税制会统筹考虑综合征税的范围、扣除的范围以及税率结构,包括税率水平。

看点六:配套征管制度抓紧制定中 让纳税人“少跑马路”

修改后的个税法实施在即,税务机关如何保证新税制平稳实施?年底自行申报是否加重纳税人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说,此次新个税法打造了六方面制度创新:自行申报、纳税人识别号、反避税条款、部门信息共享、部门协同管理以及纳税信用运用。税务部门正全力以赴完善征管配套制度,同时做好各项征管准备和打造纳税服务保障体系。

刘丽坚说,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简化操作,税务总局将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操作办法。确保纳税人申报就能扣除,相关资料和凭证尽量不用报送到税务机关;预缴就能享受,个人可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月发放工资、代扣个税时单位据实扣除。

刘丽坚说,即使在预扣预缴环节没享受到或享受抵扣不到位,可到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申请退税;此外,税务部门将与多部门实现第三方信息共享,核对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让信息多跑网路,让纳税人少跑马路”。

来源: 新华网

国税局的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有哪些?

局        长:    王    军  

副  局  长:    王秦丰  

于春生  

汪    康  

顾    炬  

纪检组长:    张    敏  

副  局  长:    孙瑞标  

总经济师:    任荣发  

总会计师:    王陆进  

总审计师:    刘丽坚  

王秦丰(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王秦丰,男,汉族,1957年9月生,浙江安吉人,1976年7月参加工作,198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

1976年至1978年在浙江省安吉县下汤公社插队,1978年至1982年在中山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学习,1982年至1988年任劳动人事部编制局干部、副处长,1988年至1994年任人事部地方机构编制司处长,1994年至1997年任中央编办综合司副司长,1997年7月任中央编办综合司司长(其间:2001年10月至2002年11月挂职任四川省委副秘书长),2002年11月任中央编办正司级干部,2003年7月任中央编办行政体制与机构改革研究中心主任,2004年1月任中央编办四司司长,2004年3月任青海省省长助理(挂职),2004年7月任青海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07年7月任中央组织部部务委员、干部二局局长,2010年4月任中央组织部副部长,2015年10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

于春生(党组成员、副局长)

于春生,男,汉族,1961年4月生,河北定兴人,198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11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毕业,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1979年至1998年先后任解放军38642部队战士、班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法警、书记员,助理检察员、副科级检察员,贪污贿赂检察科副科长、科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贪污贿赂检察科科长、副处级检察员,1998年11月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正处级检察员),1999年6月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2001年11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003年1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2003年7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007年4月任北京市纪委副书记,2009年10月任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2012年10月任监察部副部长、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2013年4月不再兼任),2015年3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区纪委书记,2017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中共第十八届中央纪委委员,中共十九大代表。

汪 康(党组成员、副局长)

汪康,男,汉族,1958年1月生,安徽庐江人,199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7月参加工作,安徽省委党校研究生毕业。

1981年至1994年先后任安徽省税务局税政一科、税政一处、涉外税处干部、税政一处副处长、税政一处处长(副处级),1994年11月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处长,1996年3月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处长,1996年10月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3年5月任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06年7月任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09年3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其间2009年9月至2012年9月兼任财务管理司司长),2013年7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2013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2014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顾 炬(党组成员、副局长)

顾炬,男,汉族,1964年7月生,上海市人,198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

1982年至1991年在上海市嘉定县财政局工作,1991年至1995年先后任上海市嘉定县税务局办公室主任、上海市税务局嘉定区分局局长助理、副局长,1995年至1999年先后任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镇委副书记、镇长、镇委书记、人大主任,1999年11月任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稽征管理处处长,2000年11月任上海市财政局、地税局局长助理兼预算处处长,2003年1月任上海市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6年3月任上海市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2009年1月任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党组副书记、局长,2014年1月任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2014年10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兼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2015年5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2015年10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 敏(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组长)

张敏,女,汉族,1965年10月生,山东蓬莱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法律学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法学学士。

1986年至1995年先后在中央纪委干部管理室、办公厅、干部室工作(其间:1986年至1987年参加中央机关讲师团赴吉林省蛟河县支教),1995年至2000年先后任中央纪委干部室副处级检查员、监察员、机关干部一处副处长,2000年7月任中央纪委干部室正处级检查员、监察员兼机关干部一处副处长,2000年9月任中央纪委干部室正处级检查员、监察员兼机关干部处副处长,2000年12月任中央纪委干部室机关干部处处长,2003年11月任中央纪委干部室副主任,2009年8月任中央纪委干部室正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兼副主任,2014年3月任中央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主任,2015年12月任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组长、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

中共第十九届中央纪委委员。

孙瑞标(党组成员、副局长)

孙瑞标,男,汉族,1960年2月生,山东莱州人,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10月参加工作,工商管理硕士。

1975年至1978年在广东省梅县地区汽车修理厂工作,1978年至1982年在湖北财经学院学习,1982年至1986年先后任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处干部、副科长,1986年至1987年参加中央国家机关讲师团新疆团,1987年至1988年先后任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处主任科员、副处长,1988年12月任国家税务局机关团委书记(正处级),1991年11月任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司私营企业所得税处处长,1994年6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个人所得税处处长,1996年10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2003年4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司长,2008年7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司长级),2009年9月任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3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2014年10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2016年1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任荣发(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任荣发,男,汉族,1961年10月生,江苏无锡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矿业大学经济管理系硕士研究生毕业,工学硕士。

1983年至1988年先后任财政部税务总局税政二处干部、集体企业所得税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1988年至1994年先后任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司主任科员、集体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地方企业所得税二处副处长,1994年6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地方企业所得税二处处长,1998年10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地方企业处处长,2000年1月任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2年11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副司长,2008年8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2009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司长,2010年5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司长兼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局长(司长级),2011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2013年7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2016年1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2016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中共十九大代表。

王陆进(总会计师)

王陆进,男,汉族,1968年10月生,江苏丹阳人,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财政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经济学博士。

1990年至1992年在中南财经大学任教,1992年至1995年在厦门大学攻读博士,1995年至2000年先后任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综合处干部、主任科员、稽查局综合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办公厅综合调研处副处长,2000年6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综合调研处处长,2004年3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副司长级,其间:2007年1月至2009年1月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挂职任副局长、党组成员),2013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司长级),2016年1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

刘丽坚(总审计师)

刘丽坚,女,汉族,1963年1月出生,河北迁西人,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工商管理硕士。

1984年至1988年先后任财政部税务总局国企处科员、副主任科员,1988年至1997年先后任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司副主任科员、秘书处副处长、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地方企业所得税一处副处长,1997年10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地方企业所得税一处处长,1998年3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个人所得税处处长,2004年5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2008年8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2012年1月任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2年5月任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巡视员),2013年7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2016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兼所得税司司长,2017年3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

增加政府转移支付,会引起国民收入和is曲线怎样的变动

在边际消费倾向为正的情况下,也就是人们拿到补助会进行消费的情况下, 政府增加转移支付会增加消费, 相应地,IS曲线会右移(类似于扩张性财政政策)。 LM曲线不变的情况下,IS曲线右移,均衡点E会往右上方移动,利率r上升、国民收入Y增加。

拓展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调减利息税对财政影响有限

国务院日前宣布,自今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利息税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自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这一政策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仍可调节收入分配

利息税不仅具有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也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从性质上来讲属于非劳动所得,对于利息所得征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同时也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具体税目。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从社会分配公平的角度考虑,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通过税收手段对个人包括利息所得在内的全部所得进行调节。国家将利息所得税的税率由20%下调到5%,是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情况所做的抉择。

近几年我国经济环境和利息税恢复征收时相比有了较大的改变。目前来看,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上涨,居民储蓄存款的收益相对减少。为了适应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合理增加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适当减征利息税是十分必要的。利息税按5%的税率征收仍然可以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按调整前后分段计税

利息税的问题涉及面比较广,政策性很强,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刘丽坚认为,按照国务院修订后的对储蓄存款所得征收利息税的实施办法,储蓄利息所得应该按照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要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刘慧兰表示,根据人民银行现行规定,居民个人存在商业银行和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有两种计息的方法。一种是积数计息法,另一种是逐笔计息法。比如活期存款按照现行规定按季结息,并且适用结息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也就是说存在银行的活期储蓄每天只是累计计算计息积数,而不计算利息,等下一个结息日计算利息。

由于8月15日应按新的税率结算税款,因此商业银行从8月15日分段计算计息积数,也就是说8月15日之前有一个积数,8月15日这天开始到结息日又有一个积数,到结息日要套用当天的活期利率分两段分别计算所得利息。再按照8月15日之前,就是20%的利息税率扣缴税款,然后在8月15日以后则按5%扣缴利息税款。代扣之后所得的实际利息就是储户应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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