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天天基金可以通过建立家庭账户把账户转给家庭其他成员吗吗 2、...
不可以。
基金是不能直接转到家人名下的。基金的申购赎回现在都是互联网操作,如果家人有你的基金账号和密码,绑定的银行卡和密码,那么你的家人就能够拿到这些资金。如果没有这些信息,那么后续的程序会很麻烦。
为方便家庭多账户管理、优化家庭资产配置,天天基金新推出了家庭账户的功能,通过这个功能,你可以和恋人一起花一起攒,共同积累甜蜜小金库,也可以为宝贝打理压岁钱,培养小朋友财商,更可以和家人共同配置家庭资产、记录家庭理财收支。
政府性基金包括,根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费附加、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从1996年起,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费附加、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以下统称“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为了做好政府性基金的预算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拓展资料: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总原则是:基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在预算上单独编列,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法律依据:《法人》,其中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四章的标题是《非法人组织》,一共七条,但是全文没有出现“民事权利”四个字。
不是。
七三财经是国内的一个较大型的财经网站,也是券商,是属于正规的平台。七三财经是专注于国内投资的。它是在工商局有工商备案、登记的公司,目前没有查询到相关的违法信息。
七三财经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系上海东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05年1月成立,2008年1月更名为七三财经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旗下拥有证券、基金销售、金融数据、互联网广告、期货经纪、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投顾等业务板块。
机构持仓指的是机构投资者买入股票并持有。
机构投资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信用合作社、国家或团体设立的退休基金等组织。机构投资者的性质与个人投资者不同,在投资来源、投资目标、投资方向等方面都与个人投资者有很大差别。
持仓:在实物交割或者现金交割到期之前,投资者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个人意愿,自愿地决定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而投资者(做多或做空)没有作交割月份和数量相等的逆向操作(卖出或买入),持有期货合约,则称之为“持仓”。在黄金等商品期货操作中,无论是买还是卖,凡是新建头寸都叫建仓。操作者建仓之后手中就持有头寸,这就叫持仓。
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发放,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
财政票据的种类:
1.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适用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2.政府性基金票据。适用于国务院或按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相关政府性基金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3.罚没票据。适用于执法机关,或者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代收机构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罚没财物时开具的凭证。
4.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行
政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按票据用途特点分类:
1.可以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前种是指能够满足一般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需要,具有通用性质的票据。
2.后种是指通用票据不能满足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和管理需要,根据非税收入特点而设计的,具有特定式样的专用性票据。
法律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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