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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基金和组合基金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风险控制方面:单一基金,在风险控制方面品种波动大,收益有不可控性,投资的基金上涨及时赚钱,下跌即是亏钱,风险方面不可控;基金组合是科学的组合基金,优中选优,通过配置不同的基金进行分散风险。
投资过程,单一的基金需要自己盯盘,费事又费心,对于投资新手与小白来说盈利非常困难;基金组合可以找专业的基金组合服务商去做,服务商有专业的专家去打理,省时又省心,不需要投资者自主选基金自主盯盘。
收益对比:单一基金投资靠天吃饭,行情不好业绩就不好,没有其他产品来分散投资风险;基金组合精选优质基金,及时有一只基金行情不理想其他基金也会分散风险,也可进行动态调整,追求中长期稳健收益。
根据投资对象不同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股票型基金指基金资产60%以上投资于股票的基金,如汇添富优势精选;债券型基金指基金资产80%以上投资于债券的基金,如华夏债券。混合型基金指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规定的基金,如嘉实主题精选。货币市场基金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如海富通货币。
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统称为单一型基金!
没有定向基金的说法吧,有定向债券的说法,也有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说法。
什么是定向债券
定向债券:为筹集国家建设资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采取主要向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简称:“两金”)及其它社会保险基金定向募集的债券,称为“特种定向债券”,简称“定向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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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什么意思 对股民有什么好处
股票基金分析师
回答:
定向增发是什么概念?我择了一段大家看看(内容为zt)
定向增发是利多或利空的双刃剑
据统计,截至9月18日,已有141家上市公司提出或实施定向增发方案,其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最主流的再融资方式②。而在截至8月4日的121家公司中,有56家的增发对象中包含大股东或关联方,其中以资产认购股份或拟收购资产的又占到34家之多,总占比达28.10%③。相关案例显示,诸多公司实现整体上市几乎都以定向增发为手段。由此,定向增发已经不单是一种企业的募股融资行为,更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实施重组的重要平台。
从国内外的实践看,购并重组一直是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大亮点,也是各大投资银行的精尖业务,其间频繁上演着上市公司从丑小鸭变白天鹅的“真实童话”,也让众多投资者大喜大悲。
定向增发是上市公司向10名业内的特定投资者进行私募融资的行为,由此给有关公司提供了向特定对象进行资产重组,或引进战略投资者乃至让新股东借壳上市的工具,为全流通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的购并重组提供了“新大陆”,并已经成为购并重组的主要载体。
然而,定向增发对相关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来说,并不都是利好,而是一把双刃剑。
5月8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简称《再融资办法》)颁布并实施后,我国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开始有了规范约束,证券监管层从维护市场稳定出发,因非公开发行不增加即期扩容压力,而担纲了“新老划断”三步战略的第一步(定向增发获得优先权),随即使私募发行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最主流方式。
从5月份最初的几个案例看,定向增发被市场看作是大股东或机构看好公司未来的信号,进而成为利好因素,导致相关公司股价大涨,甚至于G宝钛公布定向增发消息后,出现了连续5天涨停的景象。让众多投资者领略了这个“新生事物”的赚钱乃至暴利效应。
随着定向增发公司的不断增多甚至泛滥成灾,私募公司不再稀缺,形形色色的上市公司与花样各异的定向增发方案,使私募题材游离于利好与利空之间,其对个股走势的影响出现分化。利好者,消息公布后出现连续涨停;不好者,则呈现跌停。
那么,定向增发对公司股价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
这完全取决于相关方案的优劣与否(即增发实施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影响),以及定向增发游戏规则的科学程度与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程度。
从近几年的实践看,公募增发对二级市场股价的影响已较为明显。主要表现为增发折价使认购新股者可低于市价购买股票,造成对老股东和同期在交易所挂牌竞价买股者的不公平,而导致投资者用脚投票,使得公开增发常常成为利空因素,每每致股价下跌,且折价率越高逃权现象越明显。而定向增发中单纯向机构募集现金的财务性融资案例(不引进特殊的战略投资者,也不涉及资产注入)的情况基本与公募增发对股价的影响机制效仿,即私募增发折价率越高越显利空,除非募股资金有非常亮眼的项目。
定向增发个体方案差异较大,最值得探究的是,上市公司向其大股东募股收购其资产的案例。其利空还是利多的判断标准在于,增发实施后能否带来上市公司每股盈利能力的真实增加(而非某些公司单纯以盈利预测估算出的增加),以及增发过程中是否侵害了中小股东利益。
实践中,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增发股份,并用以收购控股股东的资产,实质上是一种“双重关联交易”,也是定向增发过程中最值得关注的案例类型。因为,其可能在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两笔“买与卖”中,对中小股东造成双重侵害,也可能成为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主要形式。
首先,辨析拟注入资产质量,其关乎公司基本面和长线投资价值。如果大股东注入的是实实在在的优质资产,增发能够带来公司每股价值大幅增值,甚至是通过重大重组使上市公司从丑小鸭变白天鹅,那么私募增发的实施,不仅可以减少与大股东的关联交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会带来公司业绩成长上的质的飞跃,其无疑成为股价利好。反之,若通过定向增发,上市公司注入或置换进入了劣质资产,其成为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主要形式,则结果相反,乃重大利空。
其次,关注增发价公允性,其短线影响特别明显,并影响公司长线价值。就股票发行的特点而言,私募发行是上市公司在融资过程中对10名以内的特定对象“开小灶”,而将其他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排斥在外的募股方式。由此,其“天然”容易滋生利用融资决定权寻租及向特定对象低于公允价格发行股票输送利益等问题。如果募股发行定价明显偏低,就会让特定增发对象获得低风险暴利机会,而让其他拟投资者垂涎兴叹,其直接导致上市公司募股募集资金流失或募股股份没必要的增加,使公司每股权益减少,造成对原有股东利益的侵害,进而成为利空因素。
不仅于此,那些事先确定了较低增发价或增发最低限价的公司,很可能通过打压股价的方式以实现低价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由此将构成大的利空,使定向增发成为股价上涨的“阴云”。 此类公司在增发过程中,会引发另类股价操纵行为,使大股东控制的上市公司在定向增发前,以刻意隐藏利润、释放利空消息、联手机构砸盘、借口股改或购并重组而慢长停牌等手段打压股价,以便大幅度降低增发对象的持股成本,达到以低价格向关联股东定向发行股份的目的。反之,如果拟私募公司的股价跌破增发底价,则可能出现上述相反的情况,大股东存在拉升股价的操纵动机,使定向增发成为短线利好。
完善相关规则,使定向增发成为牛市驱动力
定向增发对相关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是一把双刃剑,而完善相关法规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则可以使其趋利避害,避空趋多,成为牛市驱动力。为此,笔者建议如下。
1、完善定向增发拟注入资产的估价体现与事后约束
目前,我国资产评估体系还不完善,各公司定向增发拟注入资产的定价几乎完全以资产评估报告值为依据,而评估定价又主要以帐面的净资产为基础,基本上不考虑对公司投资价值至关重要的资产的盈利能力因素,这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应当完善相关法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着重考虑其盈利能力所包涵的价值及重组后的绩效因素,以便确保增发后每股盈利能力不被摊薄。与此同时,应当强化对定向增发后若干年的重组绩效考核,对于重组过程中严重注水导致公司业绩明显滑坡者,按财务造假论处,进行秋后算帐。
2、防范增发公司操作股价
建议:(1)在强调发行定价的市场化约束同时,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股价异动的监督约束机制,对各类操纵股价行为必须严防并严打。对操纵或变相操纵股价者,应当取消其再融资资格。(2)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更加重视发行价的公平性、公允性,如建立定向增发的询价制度、第三方竞价引入制度等。(3)为了防止一些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定向增发前,以刻意隐藏利润、释放利空消息、联手庄家砸盘、借口股改或购并重组而慢长停牌等手段刻意打压股价,进而向大股东输送利益,对应那些在增发前季报业绩降幅超过50%,或者公司股价在发行前60交易日内相对行业股价指数的相对跌幅率(即个股相对行业或板块指数的相对跌幅:同期行业或板块指数的涨跌幅)超过50%的公司,应当提前中止其增发行为。(4)为防止机构与上市公司联手打压股价后,再低价认购增发股份,应规定在最近半年内减持股份的机构,不得认购该公司的定向增发股份,以便尽可能减少股价操纵问题。(5)规范定向增发过程中的停牌行为。现有规则中没有对私募增发过程中的停牌问题进行规范,考虑到定向增发属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故在相关董事会召开日公司股票应当停牌;而在证监会核准增发事项后至发行前,如果实行无限期停牌(可能时间较长)则带来“凝固”股价使增发定价参照依据失真的问题,也会使长期停牌成为另类股价操纵手段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并导致再融资市场化大打折扣,故建议保持交易连续性,其间不实行停牌,只考虑在发行前董事会召开日准许停牌一天。
3、明确定价基准日为发行前董事会召开日
由于《再融资办法》没有对定向增发定价基准日作出明确界定,导致实践中百花齐放。从最近接踵而至的案例看,将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定向增发的定价基准日,是绝大多数公司普遍的选择,其几乎已经成为市场中颇为主流的认识,甚至到了“约定俗成”的地步。但从实际情况看,事前确定增发底价,会引发上述股价操纵问题(即股价偏低时存在打压股价动机,跌破增发底价时会有拉升股价动机)。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应当明确以发行前董事会召开日作为定价基准日,这可以避免众多公司将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的定价基准日的种种弊端,使定向增发价随行就市,避免上述股价操纵问题。而且发行前董事会召开日是距发行日最近的基准日,最具定价参考的时效性意义,能充分体现发行定价市场化原则和充分发挥20日均价“九折规则”的约束力,也有利于有关公司进行“闪电配售”,并可以避免实践中的“九折规则失灵”或“九折规则滥约束”问题④,尽可能减少寻租行为。不仅于此,发行前董事会召开日也是一个与公募增发招股意向书公告日(公募定价基准日)相对应的日子,符合《再融资办法》的立法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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