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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 基金(基金公务员)

公职人员 基金(基金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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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买基金需要申报吗?

不需要,公务员买基金肯定不需要申报的啊,买什么东西是自己的自由,自己买一些理财产品,是不需要给申报的,如果公务员买理财产品都需要申报的话,那么就管得太严了吧。

拓展资料: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反对腐败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依法约束公务员行为、防止权力腐败,使反腐倡廉走向法制化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公务员应该申报哪些财产?

①工资②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③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④申报对象及其近亲属接受与申报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各类支付凭证、珍贵礼品(包括以婚丧嫁娶、各类节假日、子女升学、乔迁、工作变动等各种名义收受的钱物)

⑤申报对象及其近亲属接受与申报对象职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食宿行等方面的馈赠、款待和各种由对方给予的补偿、优惠

⑥有权担任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人的申报对象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⑦数额较大的动产、不动产购置、交易、租赁情况及资金来源⑧股票、债券、期货等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收益情况及资金来源⑨由继承、赠与偶然所得等形式获得的财产⑩与申报对象职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单笔数额较大的债权债务11有权机关认为需要申报的其他财产或收入等。

不是所有的公职人员都要报告财产。一般来讲,只有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才涉及财产申报问题。当然,还要注意投保人供职当地是否要求正科级就要报告。目前有些地方已经开始科级干部申报的试点,根据媒体公开信息,北京、安徽、贵州、海南、青海、新疆、江西、江苏、广西、甘肃、陕西等十余省区市的部分地区,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已“下沉”至科级。

公务员可以炒股买基金吗

公务员可以投资股票和基金,但是必须遵循一些规定,不能出现以下情况: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拓展资料:

基金广义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我们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这要看情况),通过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股票是股份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也是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是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工具,可以转让,买卖,股东凭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要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公务员可以投资基金,炒股吗?

公务员可以投资基金炒股票。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利用职务之便来让自己投资获益。

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扩展资料: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第六条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条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参考资料来源:黔东南州监察委——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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